股指期货规则调整为:为了贯彻落实“四新”原则,增强风险管理能力,要以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为支撑,在交易制度上严宽相济,其中股指期货的“四新”调整为:一是股指期货交易进行风险管理,增加了期权品种的可交易性;二是通过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引导交易者通过期权交易进行风险管理,既实现了风险对冲,又降低了期权市场的实际风险;三是完善了股指期货产品的交易模式,包括成交、持仓、报价等,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对冲股票市场风险。
本次修订中,郑商所还根据此次修订条款,在交易制度上严宽相济,使其成为了一种全面、系统、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工具。该负责人介绍,将股指期货各合约的交易规则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交易规则为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不变,但采用了价格、成交量、持仓量以及成交额三者三者的比例分别为1:1、2:1、3:1、4:1。这样就简化了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内容,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