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保险业务,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有如下独立的特征,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替代。保险标的存在于陆地,相对静止。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变动则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可保风险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存在多种附加险,如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和附加盗窃风险保险等,覆盖了大部分可保风险。因此备受人们关注。那么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什么呢?火灾保险的分类又有哪些呢?
火灾保险又称“火险”,是一种非常古老的险种。火灾保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
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
1. 火灾及相关危险;
2. 各种自然灾害;
3. 有关意外事故;
4. 施救费用。
保险人在经营火灾保险时,亦有如下除外不保风险: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政治恐怖活动;2. 核子污染;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 各种间接损失;5. 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划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大类,其中固定资产还要进一步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分项,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该项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则不再分项确定。
确定团体火灾保险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时,既可以按照账面原值确定,也可以按照重置价值确定,还可以依据公估行或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值确定;对于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照账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则需要分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项确定,分项越细越好。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确定,且通常以千元为计算单位。
火灾保险分类
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市面上承保火灾风险的险种主要有:
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该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以负责;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财产保险综合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
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该种业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包括:1.火灾、爆炸、雷击;2.暴雨;3.洪水;4.台风;5.暴风;6.龙卷风;7.雪灾;8.雹灾;9.冰凌;10.泥石流;1l.崖崩;12.突发性滑坡;13.地面突然塌陷;1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家财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具有以下几类险种: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3.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
4.安居类综合保险
5.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6.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发展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如我国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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