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编外人员(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第25种违规行为的第十二条,为其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制体系,对于期货居间人提出的本条例工作要求,现整理如下:
(一)居间人主要是指具有从事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资格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从事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相关知识或者具备期货交易基础,能够从事期货交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三)居间人主要是指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除限制个人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居间人不得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投资者或期货公司的住所均不在中国证监会的辖区内。
(四)客户的条件、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和诚信等方面对居间人的要求:
(五)具备健全的诚信体系,正直诚实信用,与适当性管理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