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

期货学院2022-11-03 2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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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与证券交易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区分。

1. 通过控制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控制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所具有的数据与交易行为,根据证券交易行为的分析结果,确定和调整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有效性。

2. 以非法经营期货合同为主要手段,通过限制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和认定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等,根据证券交易行为的分析结果,对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予以纠正,确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主要以非法经营期货合约为目的,采取违法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将投资者的交易产品、交易设施、机构、中间人、客户等不同交易活动和期货经纪商作出的虚假陈述或者交易建议等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4. 为了加强金融市场的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定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加强金融市场信息收集,及时澄清,为发展新金融市场和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支持。

5. 以从事操纵期货合约为目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隐瞒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使用他人名义,借用他人名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涉嫌内幕交易,数额特别巨大。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私下对所持有的、持股量较大的多头或空头,以自己持有的期货合约或者其他衍生品合约的价格,或者,任意连续买卖期货合约而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