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要求 期货居间人和期货公司居间人存在客户关系的,即客户与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相互之间存在的客户关系,开户关系一经认定,不得向客户隐瞒。期货居间人和期货公司之间建立的居间关系一般都是证监会认可的,但与居间人有无关系,又有几个原因:一是居间人的资格、身份地位、资质、资信、诚信、资信、法律等,其次,居间人的营业场所、客户交易地点、网络等,不得有虚假或虚假行为,如: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居间人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居间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居间人的责任。居间人应当积极赔偿居间人的损失,赔偿其全部损失。三是居间人的行为规范。居间人的法律地位、资信、诚信等都需要重视,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自身的道德品行、操作水平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四是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在进行期货开户时,因其有关规定,很多期货公司就其行为规范而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据了解,有一些公司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的,例如,期货公司作为居间人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日结算、定期结算的品种、商品及持仓、资金调拨、风险控制等,然后向客户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对居间人进行投资。有些期货公司虽然不采取相应的方式,但其事实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居间人的各种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已经影响了客户的利益,已成为期货市场的“看门人”。